警戒具使用管理规定 皖马监字[2008]第 号 为依法治监,提高警察依法文明管理水平,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根据《监狱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警戒具是指监狱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手铐、脚链、警绳等警用器械。主要是制止和防范罪犯危险行为的发生。 二、警戒具由狱政科统一配发,警棍由监区统一保管。 三、警戒具使用条件: (一)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时,可以使用警棍: (1)罪犯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哄闹监狱,行凶暴动的; (2)罪犯强行冲越警戒线的; (3)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4)袭击警察的。 (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手铐、脚镣): (1)罪犯有逃脱行为的; (2)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3)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4)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三)警察在追捕逃跑的罪犯和押解罪犯途中可以使用警绳在监狱内禁止使用。 四,警戒具使用的审批程序与时限: 1、对罪犯使用戒具,必须有所在监区填写《罪犯带警戒具审批表》(一式二份),附证据材料,报监区、狱政科审查,经监狱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2、遇有脱逃或行凶等紧急情况时,可先戴戒具,后按上述程序补办呈批手续。 3、使用戒具的时间,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如果危险位消除,仍需使用戒具时,要续办延长戴戒具的审批手续。 4、使用警棍,必须经过监区领导批准,遇有紧急情况的,可先试用,但要立即报告监区领导,并补办审批手续。 五、注意事项 1、警戒具使用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使用情形消失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2、使用戒具,除被判处死刑等执行的罪犯,可以同时使用烤、镣外。一包只限于使用手铐或脚镣,严禁戴背铐、双铐。 3、对老、弱、病、残犯原则上禁止使用警戒具(特殊情况除外)。 4、罪犯带戒具时,应停止劳动。 5、罪犯带戒具或使用警棍后,监区必须抓紧进对其进行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转变态度。 六、各单位领导,对警戒具使用的情况,应当经常性进行检查,发生情况及时纠正。 七、对罪犯使用警戒具,必须严肃认真,依法办事。对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结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由监狱狱政科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bd401d8d7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7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