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议《生育制度》的不足 作者:闫丽 吴之声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 【摘 要】《生育制度》是费孝通的代表作之一,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但其在分析过程中仍存在某些不足。文章从《生育制度》的论证方式和历史局限性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了《生育制度》部分章节存在的逻辑论证不足,以及由于时代变迁所导致的不符合当今时代背景的某些问题。 【关键词】生育制度;论证方式;历史局限性 费孝通的《生育制度》以严谨的逻辑论述探析了婚姻、家庭与社会结构等问题,凸显出很高的学术价值。但深读此书,我们发现它仍有以下两方面的不足。 一、《生育制度》论证的不足 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一书中写到:“堕胎,杀婴,和疏忽致死,使新个体得到生命之后还是不能生长。我们的生理结构中并没有一个特别的器官能给孩子们一定能得到抚育的保障。人类种族的绵续很难说是生物机能的作用了。”这段论证是有待商榷的,因为如果生理结构不能保障孩子的抚育就说人类种族的绵续不是生物机能的作用,那在现代生活中,仍有孩子被抛弃、杀害,就同理可以说,在现有的生育制度下我们依然无法完全保障孩子得到抚育,他们在社会制度下仍难以生长,如此就很难推出人类种族的绵续是生育制度的作用了。 “一个生理尚未成熟的孩子,有不少社会事物是无力担任的,于是他不能经营独立和负责的生活。但是一个没有死,甚至没有老的人,在社会的规律下,也可以交出他在社会上所以职位的一部分或全部,一个生理已成熟的青年也可以被摒于社会分工体系之外,继续他的附庸身份。因之退伍与入社会的实际年龄,并不是单独由生理来规定的,而是由社会来规定的。”费孝通在论述这一观点时也是有失偏颇的,表现在对于退伍与入社会的实际年龄是由社会单独规定还是由生理与社会共同作用表述不清。从字面表述来看,是由社会单独规定的,那即使身体尚未成熟的孩子也可以因为社会的规定而入社会,但这显然是损害了人的正常的生理发展需求的,是会随着人本主义思想的发展而被淘汰的。“应该退伍与入社会的年龄”是首先以生理条件为基础的,生理条件具有决定性作用,其次社会在人的生理发展要求这个客观基础上设定它的规定,这样才能不违背自然的基础。生理条件与社会规定二者是相互承接的,而非互相排斥的。 二、《生育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经济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人的思想发展往往会受到作者所处时代的限制。《生育制度》中的某些观点由于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而难以对当今社会的现状做出合理的解释。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费孝通在书中提到:“与婚姻有关的法律,社会,以及宗教的制裁,从它们的功能上来说都是相同的,都是在维持人类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抚育作用。”费孝通指出:婚姻的目的,就是把男的圈进来帮助女的共同从事抚育工作。我们认为,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生育和抚育孩子的成本不断增加,中国社会家庭结构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婚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维持抚育作用。在当今中国,具有生育能力而不选择生育的人群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丁克‟家庭是一种只建立在姻缘基础上的,只包含一种社会关系——夫妻关系的单纯的横向家庭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它的出现对费孝通的“父——母——子”三角结构提出了挑战。”在这种家庭关系中,夫妻是不打算生孩子的,那婚姻关系就不是为了抚育,更多的是注重夫妻之间的情感而不是作为夫妻的义务。“丁克”家庭以重视夫妻间感情交流与生活享受及欲望满足为主要旨意,体现了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 费孝通在书中第十一章说到:“社会的容量受着结构的限制。”当时由于中国经济落后,生产力水平低,农业增产以体力劳动的增加为前提,因此人口数量大。但当时资源有限,难以满足人口的过快增长,因此费孝通提出实行“节制生育”。但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历史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人口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体现为:一是人口老龄化问题;二是人口质量下降问题;三是男女性别比失衡严重。为缓解这些人口问题,我国对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做出了及时的调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的需要;我国在2009年1月1日出台了关于计划生育二胎政策的新条例。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再使用十七大报告中“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说法,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对计划生育政策已做出了调整。 费孝通在书中的第十四章讲述了“以多继少”的观点,即历史上在家庭人口众多的情况下,财产的继承存在“以多继少”的境况。“众所周知,如果一对夫妇只生育一儿一女,那么男婚女嫁之后,父辈的财产就可以比较完整地传到字辈的手里,不存在继承困难或财产纠纷。但是如果子女很多,就会产生以多继少的麻烦。”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很多家庭都愿意生育更多的儿女,“以多继少”的情形在所难免,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也提出了历史上应对此情形的不同方法。但随着中国人口政策和社会的发展,《生育制度》里论述的“以多继少”的情形正在逐渐消失。目前在中国,独生子女家庭日渐增多,很多家庭的生育观由以前的“多子多福”变化到如今的“只生一个好”,家庭子女数量减少,家庭财产的继承逐渐向“以少继多”发展,这就逐渐消除了《生育制度》中“以多继少”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2] 刘改凤.解析当今中国社会的“丁克”家庭[J].绥化师专学报,2004(02). [3] 陶格斯.从“以多继少”到“以少继多”——费孝通先生的《生育制度》[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06).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4] 张子毅.费孝通《生育制度》评述[J].读书,1982(10). 作者简介:闫丽(1993- ),女,山西太原人,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本科在读;吴之声(1989- ),男,广东雷州人,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本科在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f15ab9658f5f61fb63666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