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概念研究

时间:2023-05-09 07:25:1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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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概念研究

在研究法律文化概念时很容易使人们将法律从社会这个整体中分割出来,但是事实上法律始终是贯穿与整个社会体系之中的,如果想要把法律从社会整体中割离开,那就需要将文化分析成各种因素,这时候就需要法律文化概念要有很大的精确性。然而文化作为一种概念性的理论存在只有指称文化聚合体是才有理论意义,这种意义上的文化所产生的概念并不具有我们所要求的精确性。当法律文化出现在一个相对复杂的复合体背景下时,法律文化这个概念的存在就有一定的价值,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之下,弗里德曼意义上提出的法律文化这个概念可以当成一种具有精确性的工具来使用。

四、法律文化概念可能面临的困境

弗里德曼关于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的提出对于西方学界来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性事件,但是随着广泛关注和研究的深入,不同的批判声也慢慢的浮出水面,在批判声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人物有英国的学者科特雷尔和荷兰的学者布兰肯伯格,他们不仅是对弗里德曼这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提出批判,在批判之后他们还提出了替代性的概念和对法律文化概念提出的一种不同的界定。

英国学者科特雷尔对于弗里德曼提出的法律文化概念有着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首先,他认为法律文化概念本身是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原因性的因素,并且是法律社会学理论系统中所阐述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法律文化就需要一个精准的指向。但是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概念的构成要素中:包括习惯、意见、想法等都只是一个一般性的描述,相对与这些概念没有一个实际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基于上述的批判观点,科特雷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来代替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那就是 法律意识形态 他的法律意识形态包括实践所包含、表达及塑造道德流行的观念、信仰、价值和态度的一种总的概括。

荷兰学者布兰肯伯格与科特雷尔有着相类似的法律观点,布兰肯伯格在对弗里德曼法律文化概念批判的过程中,强调得是公众对于法律的态度,以及同法律制度和相对行为模式之间的内在关系所存在的重要性。在研究中他指出:文化就好像是制度的源头,法律文化的产生同样是法律制度的产物,其中可能存在公众对规范的认识和不同的期望,但是现存法律制度之外却没有法律文化。以可操作性为前提,布兰肯伯格提出了自己关于法律文化概念的观点,他将法律文化概括为四个部分:成文法规、将成文法规转换为人的行为的制度性机构、人在与法相关时采取的现实的行为样式、以及法律意识。

通过上文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一看到科特雷尔的法律意识形态概念和布兰肯伯格的法律文化概念同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概念认识存在差异且观点相反:弗里德曼提出的法律文化概念试图研究大众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念对具体的法律制度的重大影响,而科特雷尔和布兰肯伯格所研究的是被具体法律制度所影响和支配的大众法律意识、价值观念。依次可以看出,他们研究的法律文化概念的操作性的同时,已经改变了法律文化的所指,这样一来法律文化本身就发生了微妙的改变。然而研究法律文化概念的路径不同、指向不同可能对研究产生的


结果会不同,但是尽管如此,科特雷尔和布兰肯伯格对弗里德曼法律概念的不可操作性、可测量性提出的批评,对于我们重新认识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却很有帮助。在我们研究法律文化概念时,我们会发现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概念在解释法律现象是陷入方法论的困境。因为按照弗里德曼对于法律文化的界定,似乎无法适用于法社会学中的实践分析,同时也无法作为法社会学中的一个理论元素加以应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原因在于法律文化的构成元素无法量化并且无法操作。最为重要的是,科特雷尔和布兰肯伯格的批判,归根结底是对用社科学方法客观的认识和把握法律文化所产生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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