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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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

摘要:本书以基督教传统与西方法律发展为主线,分四个章节梳理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在这里,法律被看成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则被界定为对于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它们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伯尔曼把宗教、道德和法律看作维持一个社会良好秩序和健康发展的三个手段。 关键词:伯尔曼;法律;宗教

《法律与宗教》是由法学家伯尔曼论述的演讲集。本书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不同却又彼此相关的两个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伯尔曼对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社会的思考以哲学为起点,以人类学和社会学为辅佐,最终归于历史学。正因为这涵括多个学科的广阔视野和新颖但却忠实于事实和历史的思考模式,尤其是对于历史的尊重和仰赖,使得作者的论述形成了完整、自洽而极其有力的体系。

本书开篇便提出了作者的核心观点:法律并不仅是如韦伯所说的形式理性化的除魅过程,法律也需要信仰的要素。法律不是仅仅对于人们之间各种利益进行调节,它也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正义、平等、善等美德的体现。秩序的真正动力来源于内部。法律如果仅仅是利益的分配、实务的处理,而不涉及人类生活的终极关怀,它就是走向衰竭的。提倡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并不是要法律走向宗,而是如人们在19世纪前对宗教的虔诚信仰那样,自觉、自动得生出维持秩序的动力。

本书以基督教传统与西方法律发展为主线,分四个章节梳理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在这里,法律被看成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则被界定为对于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它们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 西方法律与宗教的分离与教会和世俗统治者权力的争夺有着重要关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这种分离对于权力制衡和相互保持独立存在,起到过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法律逐渐体现工具性,对失去神圣性的法律的信仰,实际已经僵化为法条主义。伯尔曼认为工具论者所回答的关于人们守法的原因是因为人们害怕不这样就会招致司法当局的强力制裁并不令人信服。他说:正如心理学家研究现在已经证明的那样,在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属感等远较强制力为重要。正是在受到信任因此而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依法统治者无需处处都仰赖警察。

另一方面,个人主义的兴起,使宗教的社会性大大削弱。宗教业已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与终极意义的共同关切,受到个人自由的冲击。缺乏共同秩序与超个体关怀的宗教难免滑向狂信。这正是伯尔曼对于美国的法律与宗教现时困境的担忧,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与宗教的神圣性已经出现动摇。

伯尔曼教授指出:过去两千年间历尽艰辛建设起来的西方法学的许多原则,法律与道德体系保持一致的原则,财产神圣和基于个人意志的契约权利原则,良心自由原则,统治者权利受法律限制原则,立法机构对公共舆论负责的原则等等,都与西方历史上基督教的发展有密切关联,有些甚至是由基督教的历史经验和教义中直


接引申出来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的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的重要形式。并且,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最先让西方人懂得现代法律制度是怎么回事的,正是教会。中世纪晚期的教会法乃是西方最早的现代法律制度。西方教会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行为法、刑法、契约法、财产法、衡平法、诉讼法等。这些法连同其发展原则本身,已渗入到西方世俗法律之中。

伯尔曼把宗教、道德和法律看作维持一个社会良好秩序和健康发展的三个手段。他认为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宗教常常是通过一套信条和仪式,使人们确立人生的一些基本价值和信念,这些价值和信念都是人的一些善德品质,施善、仁爱、怜悯、诚实、公平、正义、平等、献身等等。所以,宗教是以仪式和信仰的方式,在人的心灵深处,通过控制人的良心来控制、调节人的行为,培养人的善德品质,行好事、做好人。有良好宗教的社会,就会有良好的秩序。

道德不仅仅是人的一种观念,还是一种社会普遍确信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公共评价一致的结果。所以,它和宗教又有共同性的一面,及到对人的品行评价的观念,如善与恶、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非正义、诚信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等。道德在一个社会中的普遍认同性和具有行为规范性的特点,使得它比宗教更接近法律。道德调整从人的良心到人的社会行为,它和法律有许多共同的规则,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的维系社会的基本手段。

法律是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它用于调节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但主要限于那些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和关系,是维系社会的重要基本手段。

这三个手段能发生良好的协调作用,就在于它们具有共同的精神内核,即博爱、平等、正义、自由与秩序。这些精神形成了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使宗教、道德和法律相互支撑。正是宗教影响并确立道德原则,又促使法律与道德融合。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在西方社会有至上的权威和宗教般的神圣,能得到普遍遵守,深深扎根于社会的原因。而这些正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律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法被信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

最后,作者认为法律与宗教、世俗与神圣不应该再相互分离和排斥,应该实现法律与宗教的综合新的时代是综合的时代。但是仅有综合却还不能把我们带入新的时代。我们需要信仰新时代——投入这时代,获得新生。法律必须回到神圣的正义起点,宗教也应该重新发挥其社会性功能。这不是简单的循环,而是法律与宗教的涅盘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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