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什么 1、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3、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一、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开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凡是未能提交房产证或《决定》第二条第(四)款第1、2、3、6、7项场地证明文件,属于《决定》第二条第(四)款第4、5、8项情形的,应出具加盖街道办事处建设办公章,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附件3)。 (一)街道办事处建设办出具的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应当内容规范,格式统一,明确记载下列内容: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房屋名称、房屋位置、房屋用途和临时场所证明使用期限等; 2、临时场所证明仅作为办理审批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 3、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该临时场所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4、告知当事人开业前须依法经过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 (二)场所所有人自行使用作经营场所的,凭有关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出租给他人使用作经营场所的,租赁双方凭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有关租赁合同的备案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居民住宅作为企业办公住所问题 (一)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居民住宅(不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1081cae55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