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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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住所 (经营 场所) 使用 情况 使用 证明

使用面积 (平方米) 产权归属 使用关系 使用期限

〔盖章〕





(1)“使用关系〞系指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2)“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使用证明由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房屋产权人的上级主管局等出具。

(4)本表适用于尚未取得房权证外的其他有效产权使用证明者。




租用住所〔经营场所〕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租用座落在 〔街道〕 () 门牌号

房屋为住所(经营场所),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租用期限自

日至

止,年租金为 元。

其它需说明:

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以下事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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