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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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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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人填写本表前请详细阅读背面的填写说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 ,地址

,面积 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 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

1、向房屋所有权人 □租赁 □借用

2、□转租赁 □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方式123均需填写本栏)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

(方式2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须填写)



证明单位盖章:

(方式3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需填写)



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126ddf0ec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