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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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按照本法的规定,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具有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经原发证机关检查不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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