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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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1993)济劳险字第281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劳动局,各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简称《通知》,下同)特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的范围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应包括驻农村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以国有股、县以上集体股为主的股份制企业,及其合资、合作、独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驻县城以外镇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是否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各县()自行确定,但不包括乡村农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企业。 二、关于退休养老条件

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职工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的,均可按《通知》的有关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了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包括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折算增加的工龄;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济劳险字(1992)233号文件规定,经鉴定致残程度属于一至四级的可以办理退休,按其缴费年限计算待遇,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三、关于退休待遇

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除按《通知》五条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外,还按月发给统筹项目内的粮食补贴13元、副食补贴l5(民增加2)肉食补贴5(回民增加1)离退休干部图书补助费4元、离休干部特需费12元及按鲁劳发[1992]578号文规定增加10%的离、退休金和年功工资(驻县企业职工的副食补贴为1 3元、肉食补贴为4)。另外新增加的粮价补贴6元、煤炭补贴5元、洗理费3元、离退休干部图书补助费3元、退休职工的交通补贴5元及离休干部的乘车费等仍由企业按月发给。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通知》第五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职工本人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的标准工资,按国发[1978]104号、 (89)鲁劳险字第084号、鲁劳发[1992]578号文件规定计发的退休费(简称原退休费,下同),其差额部分给予补齐;高于手原退休费的,其增加的幅度暂不超过原退休费的20%。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职工,计算原退休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九三年底的本人标准或岗位技能工资(驻五区和章丘市的企业扣除28元、驻县企业扣除26元物价补贴)为准,以后职工每年增加不超过一个级差的工资,亦可做为计发原退休费的基数。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改按新办法计发。职工退休时,单位应填报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携带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档案、年度缴费工资登记表、退休证及离退休金增加表等,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分别到有关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核准后支付费用。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仍按[1992]济劳综字90号文件的规定,退休费用暂由企业负担,待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再由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支付。 四、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及全市工资平均增长幅度,制定年内各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划,并组织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收缴。各单位根据缴费计划按月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每年按照年末实有缴费职工人数,由企业填写结算表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登记表进行结算。有余额的其余额作为企业下年度的缴纳额;不足的企业应予下年度补齐。对街居、镇办集体企业、私营


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各区、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组织收缴并按季汇总上报,工商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要积极配合。职工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200%的部分,企业和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60%,企业和个人按金省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基金管理

市和各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在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与企业结算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支付。基金余缺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有结余的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下月五日内将其余额上缴;基金不敷使用的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写出书面申请,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财务处核实后,按其缺额下拨。调剂使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劳动局报省劳动厅批准后实施。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和截留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六、管理服务费的提取和使用

管理服务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按照原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工作人员的办公经费、工资、劳保、福利等支出。管理服务费按比例分成,并淀据各县()医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收缴率的完成情况下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基金转移

城镇在职职工经省、市劳动厅()批准,从济南市以外的地区转移到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和历城区(以下简称五区)或从济南市五区转移到济南市以外的地区,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办理转移手续;驻章丘市和四县的企业,由各自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办理转移,用工单位应携带《城镇在职职工转移通知书》或《城镇在职职工转移介绍函》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分别到市和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手续。由外地转入市辖五区的,其基金转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签发《外地转入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通知书》介绍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继续缴纳。驻济南市境内的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所属的企业,转入、转出职工,也应办理基金转移。

八、关于停薪留职、离岗退养、非因公负伤和患病职工的养老保险停薪留职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本人要如实向原企业申报个人经济收入,并按规定缴纳必要的费用,从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企业应依据停薪留职人员申报的收入按《通知》第二条规定为其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内部离岗退养和经批准请长假照顾幼小子女的职工,企业和职工本人均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因工负伤和患病休假的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期间,企业和职工本人均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疾病救济费期间,企业和职工本人均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的时间不予补缴,退休时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年限。

九、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分配到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化缴费工资按照职工本人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212(包括合同制职工)调入企业工作的,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从到企业工作领取工资之月起,单位和本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指数化缴费工资按照职工本人在企业的实际缴费212资和缴费年限确定。 十、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符合《通知》规定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单位应填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两份,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到有关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并将补缴情况填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缴计算办法:将本人年度内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企业和本人缴纳的比例之和,再乘以补缴系数和补缴月数,即为补缴的金额(补缴系数,补缴当年的系数为1.1,补缴的起始时间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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