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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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6.06.07

【字 号】沈劳社函[2006]23 【施行日期】2006.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沈劳社函〔20062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辽劳社函[2006]33号)和市统计局的数据,现将2005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公布如下:

一、2005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6393元,月平均工资为1366.08元。 二、2005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895元,月平均工资为1657.92元。 三、200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14068元,月平均工资为1172.33元。 四、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7331元,月平均工资为1444.25元。 凡按上年度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以一、三两款公布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五、200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1630日前累计储存总额)的年记帐利率为2.25%。

二○○六年六月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3503a3904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d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