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几社联动”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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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几社联动”是合适的?

作者:姚进忠

来源:《社会与公益》 2020年第9



姚进忠/集美大学法学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2013年,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联动服务机制,探索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新型社区服务管理机制。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三社联动”的机制建设。“三社联动”作为中国推动社区治理创新机制的重要方向与实践,是新时代社区治理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一个核心议题。在实践探索中,相关术语随之发展,“两工互动”“双社协同”“三社联动”得以提出。在服务过程中,无论是“联动”还是“协同”,都强调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共同合作,主体应坚持目标的一致性,如顾东辉老师提及“通过有计划集体行动,合力解决社区问题、满足社区需要和促进成员幸福……影响社区参与、决策意识及能力,从而使社会公平正义与民主和谐”。不可否认,多元力量的整合参与必定会更为有力地促进社区的治理优化。近几年,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各种“创新”,打造出“四社联动”“五社联动”“七社联动”等多种多社联动的机制模式,努力呈现社会工作在推进社区基层治理中的体系创新,但是否主体越多越好;各地在探索多社联动时,是否真正理解联动机制的内涵;一味地增加主体,是否就能更好地推动社区治理效能的提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多社联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社区治理,而不是为了创新而创新,因此,在创新多社联动时,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各社”如何培育与形成?“各社”联动的动力来自哪里?“各社”又是怎样“联”和“动”的?

一、“社”的培育与形成

无论是几社联动,总要有“社”的存在。从各地的实践探索中可以发现,社会大众普遍认为社区居委会和社工机构应该天然存在,强调社工机构本就应该对各类社区与社会组织进行培育,甚至认为引入社会工作机构进驻社区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各类社区与社会组织进行培育。政府购买的是社会工作服务,所以培育要求导向的焦点都是在社会工作机构身上。购买方和落地社区都会对社会工作机构提出一些要求。但是,在“三社联动”的概念界定中,三社应该在边界清楚、保持独立的前提下进行互动与联合。实际上,目前我国社会工作机构发展尚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被要求去培育与支持其他社会组织的成长,本身就是一种悖论。如何让各个主体健全成长,才是联动的根本前提,能培育多少真正的“社”是联动机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推动各个主体成长的过程中,应该引导各个主体相互支持和借鉴,而不能给予个别主体过高的期望。社会工作作为其中的重要角色,因为专业性较强,所以被赋予了过多色彩和期待。但我们细想,组织的发展实际上更偏向于组织社会学或管理学的范畴,而更为重要的是关注社会工作在社区治理参与中可以有何作为。“社”的培育重要在于质,而不在量,目的是为相互支撑、有效联动提供基础。

二、“各社”联动的动力激活

“我刚开始做组织培育的时候一直接受的理念是他们基于自己的需求才能连接在一起,成为组织。就像广场舞队一样,她们可能一直跳自己的舞蹈,就觉得自己跳着挺好,不要让我参与社区什么。当我们希望他们从自己的需求走到社区需求时,他们就会退缩。我也一直觉得居民自组织就是为了满足城市社区多元的需求,这中间可能少了部分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力。我很困惑,自组织和社区到底应该是怎样的互动?如果我是那个跳舞的大妈,我就觉得我只跳舞挺好,啥复杂的添堵的社区麻烦事不想理。”这是一个机构的主管兼督导最近发给笔者的微信,


笔者相信很多在社区承担“三社联动”服务项目的社会工作者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虽然社会组织一定程度上培育起来了并具备一定的组织性。但是,他们更多基于自己的需要去行动,而联动的动力不足。实际上,参与社区治理不一定非要是严格刻板地积极参政议政。比如:上面社工所提及的社区广场舞队伍,她们广场舞跳得好,可以先引导其参加一些社区文化活动,到一定程度再引导其或多或少参加一些社区志愿服务,最后逐步形成对社区事务的主动关注。主体内在动力的激发需要经历一个过程,需要给予各个主体更多的时间与机会,让他们看到参与的介入点和参与对自身需要的满足。联动中找到各个主体的需求共同点,使他们形成合力,而不是“社”越多越好。主体越多,协调管理难度也越大。因此,培育好的“社”、关注好“社”的需要、在合适的时机调动他们关注社区事务并转化为行动才是现如今我们应该做的。

三、“联”与“动”的可能

让各个“社”相互连结并产生参与社区共同治理的积极行动是“三社联动”机制的核心要义。但现实中,存在社区社会组织的组织化程度不高、社会工作机构的专业性受限、社区居委会对于这种机制的理解不到位、行政工作负担过重、社区参与形式有限等困境,这些困境严重影响了“多社联动”的有效开展。无论几“社”,保证组织的培育和参与动力的激发能顺利完成,创造一个合理性的“联”与“动”的机制才是重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三方面加以尝试:一是创造可能的机会,让各“社”的参与意识觉醒,让各个主体认识到通过共连共建的方式能更为有效省力地实现彼此对于社区建设的期待。一旦有了意识,便有了行动的先导,从而便有了连结和发展的可能。二是寻找虽然微小但比较容易实现的途径,让各“社”进行共同行动。只有从微小的成功连结开始,各“社”才会逐步从意识觉醒转向更多真实的联动行为。一切从最容易、最可行的方式入手,然后慢慢地转向社区主要事务的共同参与和对话。三是引导各“社”在联动中学会反思自己能力的建设方向,并创造出能力提升和建设的渠道: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组织化;社会工作机构的专业性;社区居委会的职能转化。通过各社联动,搭建居民有效参与社区治理的平台,实现社区共同体再建。

无论是“三社联动”,还是“多社联动”都凸显了社区公共服务和技术治理的共同参与之义。具体实践中,“三社联动”应保持一定的弹性和活力,重心是提高居民参与社区组织的能力以及推进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此外,创新之义也应该是在参与机制上的作为,而不是创造更多的“社”。从理论层面理解,“三社联动”呈现的是社区治理转型,代表的是基层治理机制的建设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须重视国家整合和社区自治功能的双向互动,其本质还是在探索治理机制的内涵,而非主体的多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533cae7fd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b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