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督管理 一、实行统一预算管理,本着“量入为出、力求节约,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二、根据上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和下年要开展的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范围包括:交通车辆费(含车辆油料、车辆保险、过路过桥费、车辆维修保养费、车辆装饰费等);办公经费(含报刊杂志费、电话费、各类培训、购买办公用品、差旅费及出差补贴)。 三、 严格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核报销手续。 (一)送财务人员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国家统一使用的有效票据并具有真实、完整、合法性,票据必须注明开票时间,单位、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财务人员有责任记载不全的发票予以退回,对涂改及不合法的发票不予受理。报销票据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票据有错误的应由票据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二)报账程序: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及单据,送主任审核签字-会计签字-办公室签字-审核签字-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 (五)差旅费管理: 1.出差人员(含外出考察,下同)应就出差的人数、时间、地点、事由及经费预算形成专题报告,报办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并作为经费报销的依据之一。 2.出差人员按照上级财务规定执行。 3.出差住宿地点须到市财政局、监察局确定的定点饭店按标准住宿。 (七)业务培训管理:参照会议管理执行。 第五条 因公借款须填写借条,经办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借款;公务完成后两周内还款或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越期不办理还款或财务结算手续的:一是通报批评;二是一年内不准再借款(特殊情况,经领导签批除外)。财务借款不能跨年度结算报帐。个人非因公不得借用公款。 第七条 随着公务卡消费制度的推行,单位的各项支出应按公务卡的使用规程优先使用公务卡消费。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消费的零星支出,方可通过现金报帐。 第十一条 规范财务监督。每两年邀请审计部门对本办财务收支进行一次审计,切实加强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职能分工及时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按规定妥善保存并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依法依规执行有关各项财务法规,履行各项财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74e638e910ef12d2bf9e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