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业技术资格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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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关于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管理规定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杜绝医疗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法》《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医学、护理、医技、药学等专业技术人员自入职之后达到符合相应报考条件时应报名参加考试,给予两年考两次证机会,两次考试未通过(含未报考)者,按以下办法处理。若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护士、药士、技士等初级(士)资格人员,符合相应初级(师)资格报考条件的,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日常工作中存在懒惰、推诿情况或不服从管理、不遵守制度的人员,将统一进行转岗(或待岗)及调薪处理,具体岗位由医院综合权衡后决定,薪资下调一个等级发放且不参与科室绩效分配,不享受年终奖,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2.平时工作表现较好,能够严格遵守医院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医院组织培训活动的。可由所在科室科主任提出申请,经医院研究同意后,原则上再给予一次考试机会,若仍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将按第一条处理。

3.对于该规定未实施前院内职工中已超过两年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再给予两次考试机会,若两次后仍未通过,将按照第一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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