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设立“帐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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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医院



禁止建立“帐外账” 、“小金库 " 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医院党风勤政建设 ,严肃财经纪律 ,创造优秀的经济运转环境,保证医院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合



理控制资本流向,防备资本流失,根绝贪污腐败,依据国家



有关遏止 “帐外账 " 、“小金库 " 的法律法例, 联合医院实质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的全部收入、支出及核算工作都一定归入财 务部一致管理 ,其余任何部门、科室不得建立账外账、 “小金库”。



第三条凡违犯国家财经法例和其余有关规定,侵犯、截留、隐藏各样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本返还等方式转移资本、私存私放,未列入医院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将资



金归入医院估算管理 ,私存私放的各项资本,均属“小金库 ".



第四条各科室主任、部门负责人是本科室、部门预防和



遏止“帐外账” 、“小金库 " 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对预防和禁止建立“帐外账” 、“小金库”负总责。各科室、部门一定严格



依据规定要求,确实增强资本管理,根绝“帐外账 "、“小金库”行为 .



第五条依据卫生部印发的《对于增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




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派管理的规定》的要求,医院全部经济业务进出活动都应归入医院财务管理的范围。各业务科室展开的各项医疗服务项目应依据卫生或物价部门批



准的价钱收取花费 ,不得自定收费标准 ,不得私自提升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第六条各业务科室、职能部门,不得在银行独自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以小集体或个人名义在银行积蓄所开户储存。全部进出均应由医院财务处集中管理与核算。



第七条对科室、部门发生的培训费、深造费、会务费、



观光费、复印费、管理费、课题协作费、捐献资助费等 ,一定照实上交医院财务管理部门 ,由财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收受供给商赐予的优惠、折



扣、回扣等, 禁止科室以各样名义私存私放, 建立 “帐外帐”和“小金库” 。



第八条医院发给各科室的奖金、劳务一定落实到科室员工个人,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医院联合审计、财务等部门按期或不按期地进行



“帐外账 " 、“小金库”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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