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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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

会计师审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财会[2000]35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0.08.07 【实施日期】2000.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

(沪财会[2000]35 200087日)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发挥社会审计力量的监督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114)的规定,现将本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计范围

本市所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1 / 2










二、审计方式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则上采用同步审计的方式,即国有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必须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

有特殊情况,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采用事后审计的方式,即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可分别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 三、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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