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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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财库[2012]3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1.09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

(沪财库[2012]3号)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为有效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强化部门预算基础管理,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单位资产管理有机结合,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财政局建立市级行政单位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制度。凡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单位,均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具体规定如下: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cb95e84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