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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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机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厉行节约,合理分配上级主管部门的下拨款项,每一笔款项都要用到救助对象身上,及时完成收入来源及资金使用去向的登记。

(四)对残联、民政、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五)完机构成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机构财务部由会计、出纳个职位组成,每个职位人一人。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四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机构负责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随时准备好迎接各部门(残联、民政、财政、税务、银行等)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五)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由财务人员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会计、机构负责人都必须在原始凭证上签字才可报账。财务人员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机构负责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机构负责人监交。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日常的零星支出;

(五)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 第十七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十八条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二十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机构负责人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加班申请单编制职员工资表,交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填制凭证,先交机构负责人签字,再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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