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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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就其狭义而言,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有:1)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由三要素构成的,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国家(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第一,有形财物,第二,经济行为,第三,无形财富。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公民的权利能力终止于公民的死亡,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第一,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五,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第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第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第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2)使用权,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3)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特征:1)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2)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破产制度的功能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的清偿;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推进企业的技术革新,不断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现代企业文化的建设和传统企业制度的革新;通过产权市场的资产重组,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破产的条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募股集资的公开性(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3)股份的等额性(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5)设立要求相对严格。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不正当竞争的特点:1)关系的竞争性,不正当存在的经洗济关系应是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关系(2)主体的特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主体只能是各类经营者(3)行为的违法性,这种行为应是违反反不当竞争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4)手段的不正当性,这种行为不但违法而且采取了不道德的手段(5)动机、目的的非义性,上述手段为客观表现,其行为目的和动机是为了谋取不义之财(6)客体的多重性,这种不正当竞争行


为侵害的客体往往是多重的、复合的。

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区别:1)不平等竞争是由经营者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造成的,而不是由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造成的2)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3)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不同,不平等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不利,但后果去不大相同。不平等竞争也需要改革和改变,,它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经营对手的利益和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基本原则:1)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2)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3)交易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社会监督的原则。 税收关系是因国家组织税收收入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内容包括:1)税收经济关系,就微观领域即具体的征纳税过程来讲,是私人资财强制无偿地转移为国家所有的关系(2)税收征纳程序关系,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具体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就税收债权、债务的具体履行和实现而发生的程序性关系(3)税收监督保障关系,是指围绕国家组织税收收入活动的开展而在各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监督制约与程序保障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也称税法结构,即构成各种税法的基本要素, 包括:1)纳税主体(2)征税对象(3)税目(4)税率(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7)减免税及地方附加和加成(8)违法处理。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特定性,其中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既包括任意性规范,也包括强制性规范(3)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属于持续性合同。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以区别于加工承揽合同(5)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定程序订立。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为雇主或雇主团体;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集体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切身权利3)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的协商一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目的则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4)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的法律主体与劳动合同的不同,前者涉及团体,而后者则为个人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6)形式要件不同,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合同只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至于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方式、机构以及其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涉及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体制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即劳动仲裁为劳动审判的前置程序。《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基本原则是,第一,合法性原则。第二,统一性原则。

仲裁与审判的区别:1)性质不同,仲裁属于民间组织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国家意志性。审判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活动,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体现着国家的意志(2)管辖权的取得条件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则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3)审理程序不同,仲裁适用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且当事人还可对具体程序进行约定。审判则必须遵守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无权选择(4)审理的原则不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而且所有案件的判决都要公开。仲裁活动一般不公开,其裁决也无须公开,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

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申请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发生纠纷,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请求其进行裁决的活动。受理是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依照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仲裁庭的组成方有两种:合议制仲裁庭和独任制仲裁庭(3)开庭和裁决,仲裁庭审理案件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庭审理,一种是书面审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裁决指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体判定。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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