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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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分)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竟业禁止”义务。(3分) 本案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制造各种农用机械为主,包括,]、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而王某与刘某作为该公司董事,还与他人一起经营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3分) (2)王某、刘某二人应当将获得的28万元收入交给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分) 1.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①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②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即予以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甲公司应负什么义务? (5)设法院查明,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则甲公司应负什么责任?(6)丙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为什么?(7)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答案:(1)有效。(2)成立。这是先履行合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不安抗辩权人在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甲公司应即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5)甲公司应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6)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因为作为保管人,依保管合同依法享有该权利。(7)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行使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现甲公司已经提走留置物,丙公司无法行使留置权。 2. 4、公民张某与种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种子公司于5月1日向张某提供小麦良种1000公斤,每公斤10元,种子公司将货物送到张某指定地点,张某当即交付全部款项。运费由种子公司负担。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多方筹集资金,4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张某与王某双方约定:王某于4月5日向张某出借现金5000元,借期6个月,期满后张某偿还本金、利息5500元。当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一台全兼容DVD机质押给王某作担保。4月6日,王某交给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称其弟因操办婚事,正使用DVD机,10天后再移交,王某答应。4月10日,张某又向李某借款5000元,也以同一台DVD机作了质押担保,约定到期不能还款,DVD机归李某所有,并当场将DVD机交给李某。5月1日,种子公司来函告知张某,现市价小麦良种已经上涨到每公斤15元。张某如果要货,需再相应增加款项。张某不允,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告至法庭。 9月份,王某在借款合同期将届满,要求张某迅速将那台DVD机交给他作为担保,张某如实相告,称那台DVD机已交给李某作了质押担保。并称,在借款期限即将届满时,他根本无钱偿还,并要求王某延长半年借款期限。王某不同意,找到李某,要求将那台DVD机交给他,被李某断然拒绝。王某于是于10月2日以张某、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李某交付DVD机,然后变卖以抵其借款5000元。法院查明,李某于9月15日将DVD机借给朋友朱某,朱某使用时因操作不当,致DVD机损坏。 现问:1.张某与种子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解决?(2)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为什么?(3)李某占有张某的那台DVD机,是否合法?(4)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无问题?(5)DVD机损坏责任如何承担?(6)法院对于王某10月2日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答案:(1)张某与种子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种子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因为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王某一直未占有质物。(3)合法。李某依质押合同占有张某DVD机(质物),属合法占有。(4)该合同中关于流质的约定部分无效。(5)李某应向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后可向朱某追偿,由朱某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本案可作以下处理: ①张某向王某承担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质押合同的过错赔偿责任。②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3. 甲研究所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08年11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乙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甲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08年10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1月12日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约买卖合同。甲研究所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研究所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并说明理由。 (2)甲研究所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是否可以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预付款?分别说明理由。 (4)因丙公司的承诺而发生的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谁? (5)甲研究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1)甲研究所可以将设备提存。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本题中,乙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设备,则债务人就可以将设备提存。 (2)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额并赔偿损失。 (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设备。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所以尚未交付的设备就不用再交付。 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应当向乙公司返还100万预付款。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且预付款不是定金,没有担保的性质。所以,此时甲应当返还乙公司100万预付款。 (4)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甲研究所与丙公司。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所以,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丙公司与债权人甲研究所。 (5)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3e7b4ecf8c75fbfc77db2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