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国际公司、世界公司等。跨国公司是随着国际分工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6世纪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跨国经营公司。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施米托夫:施米托夫(1903~1991)出生于德国,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曾任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著名大学的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 3.不清洁提单: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难以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 4.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银行或买方提单的受让人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 5.权源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6.所有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类型有:买卖式担保、让与式担保、所有权保留。 7.平安险: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 8.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9.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如被窃、雨淋、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等。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10.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 11.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在租船运输中得到广泛应用。它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2.FOB:FOB,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3.CFR: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 14.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含义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5.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16.实际全损:按照英国保险法解释,所谓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 简答题 什么是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包括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和多式联运单据等。 (2)提单,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权利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的原则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存在的证明。保险合同一经订立,订约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条件,亦即保险单中各项保险条款的规定来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2)保险利益原则 (3)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4)损失补偿原则 (5)近因原则 《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及免责事项 (1)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责任起讫,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 (2)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即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卖方违约下可采取的补救方法 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1)积极影响:①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②全球产业结构进行新一轮调整;③科技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快速传播;④各国经济发展获得了新机遇 (2)消极影响:①南北差距-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②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③发达国家经济波动和弊端影响全球;④世界政治和文化受到巨大影响。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法则 (1)基本险又称主险,主要有三种: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2)平安险: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 (3)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如被窃、雨淋、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等。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共同海损的认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2)所采取的挽救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3)发生的共同损失和支出的费用是在特殊的、非常的、因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4)共同海损的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 CISG公约的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4)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1)国际经济法作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在制定和执行中必须遵守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及其特有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生主权原则;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2)国际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是由于货物、技术、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所形成的。调整这些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形成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这些实体法规范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程序法规范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CISG公约对买卖双方的义务作了怎样的规定?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是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 .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卖方义务: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②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③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④交货;⑤风险转移;⑥费用划分;⑦通知买方;⑧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⑨核查、包装及标记;⑩其他义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084de4cf524ccbff02184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