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陕财税[2016]1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0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16〕1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机构,省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省内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e1afd51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