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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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

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1.13 【文 号】

【施行日期】2011.0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

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的规定,现就征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基金应征尽征,提高征管效率,对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11月起我办不再直接征收,改由你单位代征。 二、《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和财综[2010]97号已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纳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各地应按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不得免征。请你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三、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做好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前期准备工作。自20112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我办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数额,你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足额上缴资金。

四、根据财综[2010]90号文件相关要求,我办将于近期开展对2010年度你单位及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清算工作,请你单位做好清算准备,具体清算事项我办另行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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