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介绍行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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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介绍行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根据《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下属的全国性专业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Committee of Match-Making Servic Industries ,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有志于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二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婚姻和婚姻介绍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政府与婚介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及会员与相关机构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中提倡和推动规范、诚信、文明的人性化服务,不断满足择偶单身群体的正当需要,推动婚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本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制定全国婚介行业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运用科学发展观,通过指导、管理和监督,鼓励会员开展公平竞争、向社会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 组织婚姻介绍及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开展对《婚姻法》以及与婚姻介绍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举办各类相关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和择偶观。 第九条 组织婚姻介绍专业培训、考核及相关资格认证;编写培训教材、编纂相关资料、出版书刊;逐步实现会员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 研究行业规律和发展趋向,组织内部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加强会员间信息沟通与有效合作,开展对婚介服务机构及个人的评比和表彰活动,向公众推荐优秀、文明和诚信的单位及个人,举办具有示范意义的婚介活动。 第十一条 协调会员间、会员与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指导下,积极发展与国外及港、澳、台相关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完成相关政府部门及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凡从事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的合法机构,承认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成为本委员会的团体会员;凡从事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的个人,承认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成为本委员会的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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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委员会工作及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批评权; (三) 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会议和各类活动; (四) 享受本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种优惠待遇;

(五) 享受本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类信息、行业动态和先进经验推介; 第十六条 会员应尽义务:

(一) 自觉遵守本委员会章程;

(二) 执行本委员会决议,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三) 参加婚姻介绍及相关行业的各类业务研讨、信息交流、评比表彰、培训观摩、会议展览及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对委员会及婚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将给予表彰或奖励。会员违反本章程,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机构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委员会的最高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修改本委员会章程,选举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听取和审查主任的工作报告和本委员会财务收支报告。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设若干专业工作部。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代行本章第十八条的部分职权; (三) 讨论和制定工作计划

(四) 负责处理会员加入和退出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执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执委会委员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执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设顾问若干人,由本委员会执委会征得本人同意并报请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同意后聘请。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执行委员若干人,由本委员会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设总干事一名,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聘任。总干事在主任领导下,主持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委员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设副总干事若干人,协助总干事工作。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报经主任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领导同意后任命。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经费有如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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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费;

(二) 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三) 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及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 本委员会自筹的各种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管理:经费使用和管理将严格按照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自觉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的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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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eeb2239e6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a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