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临床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深化医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临床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在XX大学第二医院设立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遵循医学教育教学规律,依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对临床教学发展、改革和管理进行咨询指导、评议审议和监督检查。 (一)咨询指导。对医学教育发展和教学改革方向、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供指导咨询。指导临床学科教研室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评估与检查等工作。 (二)评议审议。评议和推荐教学优秀成果、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与评议临床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审议临床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规章、教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采取课堂听课、教学查房、座谈交流等方式对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实习教学进行有效的督导检查。 第四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部分教学专家、教研室主任、职能部门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四年换届一次。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经研究可作临时补充调整。 第六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强的管理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秉公办事;熟悉临床教学工作,按要求参加有关教学工作会议,担任专家评委,承担教改立项等工作;近年来为医学生讲课或举行学术讲座。 第七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从医院教学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部,办公室主任由教学部主任兼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和联络。 第十条 本章程由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05acb65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a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