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1.04.0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1.04.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2001年4月1日) 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实施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2002 年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2003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二、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三、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四、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五、自2000年12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定为每年每户49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 六、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的设备安装和技术维护我省统一由四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020aa2395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f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