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地方税务局营业性棋牌室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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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地方税务局营业性棋牌室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九地税发[2009]167 【发布部门】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12.03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营业性棋牌室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九地税发〔2009167 20091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营业性棋牌室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九江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营业性棋牌室的单位和个人(含查账征收单位,兼营单位及个体 1 / 2








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所)。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营业性棋牌室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并纳入征管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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