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对比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现予公布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9章65条。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现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改了条例名称和相关概念 一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称谓作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为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是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了重新定义。《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征求意见稿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界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第二条)。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考虑到这样表述更全面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将“利用非国有资产”修改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主要考虑到这类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利用了包括国有土地在内的部分国有资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将“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修改为“为了提供社会服务”、“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主要考虑到非营利性活动难以界定,而非营利组织是《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概念。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二、调整完善了管理体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据此,征求意见稿对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完善,规定对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直接登记,设立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十条)。同时,为了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业审批机关申请行业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第三十四条)。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三、统一了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类型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个体型、合伙型,将社会服务机构统一为非营利性法人(第二条),理由如下:一是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为法人组织,目前,个体型、合伙型民办学校已完成主体资格变更,转为法人组织形式。二是使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等。按照非营利组织的基本要求,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人不能从盈余和剩余财产中分配,但个体型、合伙型组织出现财务问题却要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显失公平。三是要求社会服务机构遵循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有利于保持其非营利性。对存量的个体型、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通过2年过渡期实现主体资格变更(第六十五条)。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四、允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在住所地县级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是从当时的立法环境和管理状况考虑的。为了扩展服务规模,提升服务质量,社会服务机构亟需设立分支机构。同时,考虑到社会组织跨出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将难以有效管理,且社会服务机构多数在区县民政部门登记,征求意见稿本着积极稳妥、适度放开的精神,拟限定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可在其住所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1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1933171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