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乡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根据肃政办发〔2008〕77号《肃南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支出,保证外出办事人员能够按制度及时报销出差费用,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我乡实际,参照《肃南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乡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大河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报销差旅费. 一、差旅费报销办理程序 1、到外市、县出差人员和肃南县出差人员按照事先要出差的事由、地点、天数及乘坐交通工具、起止站点报请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并填写出差单由主管领导签字. 2、出差人员回单位后要及时填报差旅费报销单。先送财务室审核后,再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予以报销。 3、凡与原出差报请的人数、天数、地点、乘坐交通工具不相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工作需要改变路线、人数、天数、交通工具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报销。 4、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在7天内办理完审核、报销程序,超过期限差旅费不予报销,费用自负。 5、出差时的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 1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 1、交通费:出差人员报销交通费,以直线站点为起止点,凭乘坐交通工具票据全额报销.对未按规定绕道、改乘其它交通工具支付的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 2、住宿费:出差人员住宿标准的最高限额以省外(包括兰州市)200元;省内县外市(区、县)100元;本县60元标准执行(家住县城的除外),超支部分自理。 3、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以省外每人每天40元;兰州市按实际住宿天数每人每天30元,在途期间按照市、县的标准执行;省内县外市(区、县)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补助。在本县、本乡出差下村的伙食暂不予补助。 4、公杂费; 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等支出.出差人员回单位后,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市内交通费用。在本县、本乡出差下村的公杂费暂不予补助. 5、调动搬迁费:工作人员因调动所发生的搬迁费报销,执行肃南县调动搬迁报销标准。 6、乡政府所在地工作人员交通费补助:每月报销两次大河乡政府至肃南县城往返车票,乘坐本单位的工作用车,不再另行报销交通费。乡政府所在地工作人员或县城工作人员到县城或乡政府出差只报销差旅费。 7、乡政府所在地工作人员伙食费补助:每月补助60元伙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2cf7606cf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