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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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南昌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各事业单位及个人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

第三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内容主要是: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应收款项是学校应该收取而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各类租赁收入、水电费及其他应收款;暂付款项是学校暂时垫付给校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医药费借款、暂时垫付的购置仪器设备借款、房屋维修借款、基建借款及各种周转金、备用金等款项。主要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性资产。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五条 学校各级财会部门要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催收、交、催报,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六条 对全校学费、住宿费等应收款项,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实行明细账管理,并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独立核算或二级核算的单位,由主管会计或二级财会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财会人员负责.

第七条 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校各级财会部门应建立各类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其中,学费、住宿费等收费应实行电算化管理,其他应收款项有条件的也应实行电算化管理.备查账要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管理。




第八条 各应收款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财会部门建立健全各类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并要协助财会部门做好催收催交工作.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堵塞各种漏洞,维护学校利益.

第九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交费时间和交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条 学校财会部门要对各类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定期做好清缴工作。

第十一条 对学校同意减免的学生欠费,财会部门应根据减免审批材料理学生欠费的核销手续和离校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欠费学生既没交清欠款,又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情况下,不按学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擅自或因工作疏忽为其办理离校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上述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财会部门应将学生减免学费的审批材料按照规定要求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项的管理参照以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三章 暂付款项的管理

第十四条 暂付款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前款未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财会人员在办理暂付款会计业务时,要详细记载会计事项的内容,包括借款事由、借款人等。 第十五条 财会部门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

专项清理是指对差旅费借款、购置仪器设备借款等不同用途的借款以及不同年限的借款开展的清理工作。专项清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其中,每年的10月至12月份必须对尚未核销的、以前年度的暂付款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常清理主要是针对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暂付款的占用情况随时进行的清理。定期清理是各级财会部门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对暂付款开展的全面清理工作。定期清理每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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