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吉地税函[2005]7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8.31 【实施日期】2005.06.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5]7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八个部门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5〕2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f880e88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