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新任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宪法宣誓仪式的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公安局 • 【公布日期】2018.03.26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8.03.2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公安局新任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宪法宣誓仪式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局新任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各部门新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的通知》,结合公安队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局新任命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已参加过宪法宣誓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人员,以及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任职的人员,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局任命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受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市局政治部主任监誓,市局政治部主任或受市局政治部主任委托的市局政治部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根据市局新任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情况,每年分两批举行,一般5月和11月各组织一次。 第六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 (一)仪式现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摆放国旗,设监誓台、主持台。 (二)会场设宣誓台(宣誓台正面配置国旗或者国徽图案),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誓词。 第七条 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应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 第八条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宣誓程序为: (一)全场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主持人宣读任命决定; (三)宣誓。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7be2c62bd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