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有无具体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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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有无具体划分

——读《乡土中国》

最近读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本薄薄的书,竟然对中国的乡土社会做出如此深入的探讨。《乡土中国》这本书并没有非常深奥的概念名词,即使是有几个专业名词,费孝通先生也对其做了深入浅出的说明。

从几千年前中国文明开始触及到礼仪开始,商周、春秋战国对礼深层的理解和传播,就一直影响到现在,在这几千年的流传中,中国社会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一直都以礼做为行为准则的规范,到现在,我们虽然是法治社会,但是“礼”依然存在。所以本篇主要讨论在现代社会中“礼”和“法”有无明确的划分。

费孝通先生说:

社会学里。我们常分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一种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tonnies的话说:前者是Gemeinschaft,后者是“机械的团结”。用我们自己的话说,前者是礼俗社会,后者是法理社会。

依据费先生的意思,就是礼治的社会是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法治的社会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乡土社会的人安土重迁,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人们以土地为中心,在这块区域内繁衍,一代一代,都在此地,所以现在的乡下很多村子是以姓来取的,比如曹家头,高家宅基,刘家桥,裴家兜,包家村。一个家族不断地繁衍开来,几代下来就形成了一个村落。村里有祠堂,有一个共同的祖先,大家都是“自家人”,谁家有个红白事,每家每户都来帮忙。现在乡下还有个习惯,会在家里的八仙桌下面,凳子下面,热水瓶上写下当家人的姓名,为什么?因为谁家一有酒席就会把周围几家的这些借过来,然后在家门口的平地上摆上几桌。

确实,法理社会的目的性非常强,现代的城市中的人口几乎都是近代迁移来的,朝九晚五的生活,有的人旁边住着的邻居都不认识。一套公寓可以有合租关系,具体条款在一张纸上写得非常明白。

那么是不是走出乡土社会来到现代城市就等于是从礼治社会跳到法治社会了呢?

在礼治社会中并不是没有法律,其实中国古代就有法律的雏形,比如有大明律。但是要明确的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往往是建立在道德的礼上面的,有严格的等级观念,不是现代法律提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说以前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当然这种思想是具有先进性的,但是有几个王子犯法了是真的跟庶民同罪了?在隋唐兴起的三省六部制中,三省是政令的管理起草和审核,在尚书省之下的六部中明确有礼部,是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科举考试及藩属和外国之往来事。但是没有法部,因为法部就是皇帝,法是掌握在皇帝手中的,下设刑部帮助皇帝去施行。

现代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规定了人们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禁止做规定的事。比如交通法规定要靠右行是为了社会的秩序,保证人的安全,在乡下小道上,农民扛着锄头下地,谁管你是靠右还是靠左,自己走着舒服就行了。现代法律在制定上也是在人们的


道德观念上去制定的,一个小偷偷了东西,那是这个人没有道义,不管是在礼治还是法治的社会中都是不能容忍的。

礼和法在现代社会中区别开来了,那是时代的潮流,费孝通先生说: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来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随后费孝通先生对礼和法做了总结:

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 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

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的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一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礼来维持。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

总结费先生的对礼治和法治的区别:1.法律是从外来限制人的行为的,礼是从人的内心来约束自己的。所以孔子说“约礼”。2.礼治社会必须在一个社会形态不会迅速改变的环境中出现,法治社会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的。这是礼和法的区别,但并不是说这样的区别就能把礼和发完全对立,没有相互的影响。

单单用礼来约束人是不够,为什么中国早期也会出现类似于现代的法律了呢?自己整理出三点原因:1.统治范围的广泛性。中国历朝历代的疆域都非常辽阔,所以才会分省、郡、县,或者分封诸侯去管理,天子不可能管理到方方面面,所以才会制定一套通用的法规,让地方有依据地去管理。2.人口的流动性。虽说中国传统重农抑商,但是不可否认商业的发展,农业人口不会有大的迁移,但是商人们往往走南闯北,还有其他人口的流动,就必须规范他们有一套特定的法规,不管你走到哪里都要遵守。3.多民族化。有些朝代往往是很多不同民族的融合,不同的民族肯定有其自我内部的行为准则,这样的差异性是不利于管理的,所以还是需要一套特定的法规。

中国古代总体上还是以礼来约束人的,当礼不行的时候就用法。礼和法都有一个核心因素——人。所以不管是“礼治”社会,还是“法治”社会,最终还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为什么我们现在还有法官,不是有了法律就可以了吗?法律是硬条件,法律在道德礼俗上还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所以还需要这么一个“人”来做为评定,这就是软条件。

以前说忠义不能两全,现在法礼也很难两全。《乡土中国》中举了一个例子,一些曾经痛骂贪污的朋友,遇到他的父亲贪污时,不但不骂,而且代他讳隐。像这种时候就很难办了,他可以秉承原则维护法然后“大义灭亲”,但是可能会被人指责不孝,没有人情,但是如果他维护父亲,又要被人批评不公正廉明。在这个时候法礼难全。这里我想起了西方文学中的一个例子:阿伽门农杀了自己的女儿去祭神,又被他妻子杀了为女儿报仇,后来他们的儿子俄瑞斯特斯又杀了母亲为父亲报仇,这到底应该怎么判呢。后来经法庭审


判,定罪票和赦罪票持平,雅典娜最终投票赦免被告,所以人情战胜了法律。虽然这发生在西方文化环境下,但是也有借鉴意义。

总结一下,中国的法理社会在一定意义上还有礼俗社会的影子,至少现在看来,并不能把两者进行简单的区分。中国还有深厚的文化根基在,这中文化根基不仅影响了之前的祖祖辈辈,还将影响之后的子子孙孙,不管法律怎么变,传统道德流传下来的准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人还是需要由内出发的一种传统道德做为行为规范的。但是法理和礼俗在大多情况下是不冲突的,因为法律也是在礼的道德观念的基础上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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