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角色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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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将社会角色区分为多种类型:

(一)先赋角色与自致角色。所谓先赋角色,亦称归属角色,指建立在血缘、遗传等先天的或生理的因素基础上的社会角色。如一个人从一出生就被赋予了种族、民族、家庭出身、性别等角色。所谓自致角色,亦称自获角色或成就角色,指主要是通过个人的活动与努力而获得的社会角色。自致角色的取得是个人活动的结果,又是个人选择的结果。

(二)自觉的角色与不自觉的角色。这是根据人们承担社会角色时的心理状态所做的区分。所谓自觉的角色,指人们在承担某种角色时,明确意识到了自己正担负着一定的权利、义务,意识到了周围的人都是自己所扮演的角色的观众,因而努力用自己的行动去感染周围的观众。自觉的角色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经常体验到的。谓不自觉的角色,指人们在承担某一角色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充当这一角色,而只是按习惯性行为去做。一般说来,当前述的、形成自觉角色的那些原因不存在时,人们就容易形成不自觉的角色。 (三)规定性角色与开放性角色。这是从社会角色规范化的程度上所做的区分。所谓规定性角色指有比较严格和明确规定的角色,即对此种角色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都有明确规定。属于这类角色的,如警察、法官、各级党政干部、党员、团员等等。所谓开放性角色,指那些没有严格、明确规定的社会角色。这类角色的承担者可以根据自己对角色的理解和社会对角色的期望而从事活动。例如,父母、夫妻、子女、亲戚、朋友、同学、顾客、


乘客等大量日常生活中的角色都是开放性的。

(四)功利性角色与表现性角色。这是从社会角色追求的目标上所做的区分。所谓功利性角色指那些以追求效益和实际利益为目标的社会角色。这种角色行为的价值就在于实际利益的获得。如商人、企业家、经理等各种从事生产性、经营性活动,以盈利为目标的社会角色,就属于这一类。功利性角色在社会上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实现效率目标。所谓表现性角色,指不是以获得经济上的效益或报酬为目的,而是以表现社会制度与秩序、表现社会行为规范、价值观念、思想道德等为目的的社会角色。如各级党政干部、法官、警察、学者、教授、艺术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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