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并入北京商品交易所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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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并

入北京商品交易所请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6.06.19

【文 号】证监期审字[1996]21 【施行日期】1996.06.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并入北京商品交易所请示的批



(1996年6月19日 证监期审字〔1996〕2

1号)

北京商品交易所、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

你们联合报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并入北京商品交易所。

二、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并入北京商品交易所后,不再使用“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名称,改为“北京商品交易所长春厅”,实行统一机构、统一交易、统一结算、统一财务、统一管理。

三、具体并入方案由北京商品交易所与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协商确定后,上报我会批准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8a48ec1ad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