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不得擅自成立全国性地区性律师组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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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不得擅自成立全国性地区性律师组织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89.08.08 【文 号】

【施行日期】1989.08.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99 实施日期:199399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不得擅自成立全国性地区性律师组织的通知 (1989年8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据报告,最近有少数律师正在酝酿成立全国大中城市律师联谊会,并草拟了章程、制作了会旗和会徽,还准备于9月间在济南召开成立会议。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律师暂行条例,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增进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的联系,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律师协会,再成立大中城市律师联谊会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违反律师暂行条例。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明确指出,司法部管理全国律师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顾问处应加强组织领导,对律师应加强管理,如发现各种名目的律师组织要求成立,应予以制止。已成立的要立即撤销。本通知请即告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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