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鸿沟的概念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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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鸿沟的概念框架

作者:靳安然 吴菊华 丁邡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3年第32

摘要:梳理了数字鸿沟概念的起源和发展,分析了不同概念之间分歧的本质,提出了数字鸿沟的概念框架,认为数字鸿沟是社会各阶层之间在利用互联网(有线和移动)上的差别包括互联网普及率、互联网速率、设备先进程度和信息管制程度四个维度。 关键词:数字鸿沟 维度划分 一、引言

数字鸿沟问题是新兴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后引发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各国政府自上个世纪就开始重视此问题,如美国政府19997月发布题目为《填平数字鸿沟》的研究报告。在我国,同我国的地形梯级分布相似,我国不同地区使用数字技术的程度也呈梯级分布,只不过方向刚好相反,表现为东部沿海城市数字化程度相对来说比较高,而中西部地区数字化程度较低。无论是实际上网人数,还是上网人数所占人口比例,东部省区都大大超过中西部地区。由此可见,中国的数字鸿沟问题十分严峻。

近年来, 学术界对于数字鸿沟的现状、成因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保持了高度的关注。现有研究从社会学经济学、公共政策、创新扩散等多个学科的视角集中对数字鸿沟的现状、成因和缩小办法进行了探讨。但是,数字鸿沟领域仍然缺乏一个统一的概念框架(Vehovar 2006)。Arquette 2001)指出,大多数关注互联网的学者对诸如数字鸿沟这样的概念使用都很混乱。人人都假设其他人在使用同一概念时,所指的含义和他使用时所赋予的含义相同。然而实际上 多数研究者在使用同一概念时并没有形成这样的共识。这样不但造成了研究和讨论中许多不必要的概念混乱,而且无法对在一个社会内不同时点之间、或在各社会同一时点上的差别进行比较。(祝建华,2002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通过回顾现有文献中数字鸿沟的概念,比较各种概念的异同点,并进一步提出数字鸿沟的概念框架。 二、数字鸿沟概念回顾

早在 1970 年,著名的知识沟(knowledge gap)假设就已经被提出来,并一直是传播学研究者重点关注的领域。80年代,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随着计算机的不断普及,一些学者敏感地注意到社会上出现的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之间存在的鸿沟。90年代,随着互联网日益广泛的使用,数字鸿沟成为一个笼统的标签或比喻,用来说明人们对信息传播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采纳和使用上存在的差距。数字鸿沟一词真正引起公众关注则是 1995 年美国商业部电信与信息局(NTIA)发布的题为《被互联网遗忘的角落:一项有关美国城乡信息穷人的调查报告》中对数字鸿沟现象的具体描述。从数字鸿沟的起源来看,提出这一概念的最初目的是引起学者、政府及企业对不同人群所享受到的信息福利差异的关注。研究数字鸿沟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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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目的是防止不同人群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享受不到信息扁平化带来的好处,进而出现较大的经济贫富差距。

随着学术界对数字鸿沟的进一步探讨,数字鸿沟的定义开始出现分歧,主要体现在数字鸿沟两个维度。狭义层面的数字仅仅指互联网的普及和使用,其操作化定义常用互联网扩散率这个单一指标。广义层面上,数字不仅包括互联网,还包括电话、有线电视、电脑、传真机、手机等其它信息传播技术。

鸿沟维度上,学术界也存在狭义和广义层面的理解。狭义的鸿沟仅仅指不同群体的接入互联网互联网使用频率的差距(Vehovar 2006),例如某些地区的青少年由于经济条件或网络覆盖原因不能接触互联网,或者只能通过网吧、图书馆等渠道有限次数地接触互联网。DiMaggio and Hargittai2001)则认为鸿沟包括五个维度上的数字化不平等:设备、使用的自主权、技能、社会支持和使用互联网的目的。也有学者提出接入鸿沟、技能鸿沟、经济机会鸿沟和民主鸿沟的类似分类,但总体而言鸿沟可以分为接入沟(access gap)和使用沟usage gap)两个维度。接入沟侧重不同群体接入互联网(或其他信息通讯技术)的难易程度差距,这一因素是导致不同群体享受到不同信息福利差距的直接原因。使用沟侧重人们接入互联网后,由于自身技能的差异导致的差距。Carvin2002)列举了充分利用互联网所必需的六种技能:基本的读写能力,用读写能力完成日常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场合完成工作的能力,使用技术工具的能力,识别信息资源质量的能力,培养新技能的能力。更进一步的,Mossberger等(2003)提出技术能力和信息能力的分类,技术能力指互联网的速度也会造成不同人群使用互联网的差距。能通过更先进的设备快速而便捷地接入高速互联网的人群可以充分利用下一代的服务和技术,如4G网络上的高清视频通话服务、高清视频快速下载或分享服务等等。相反,通过老设备接入低速互联网的人群则在利用新技术方面处于劣势。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现有文献中对鸿沟的维度划分都从影响人们利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通信技术)的因素出发,根据影响因素的不同进行分类。如,划分为五个维度:设备、使用的自主权、技能、社会支持和使用互联网的目的。 三、数字鸿沟的概念框架

通过对数字鸿沟概念的发展起源和对不同分类的回顾,我们发现现有定义的主要分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数字的范围定义不清;其二,对鸿沟的维度划分缺乏统一的限定标准。我们认为,解决这两个分歧应从数字鸿沟概念提出的起源出发,以学术界关注数字鸿沟的初始动机为出发点,据此确定共识。

定义数字的范围时,我们认为数字鸿沟关注的数字化技术不能局限于传统的有线互联网。随着移动通讯技术的普及,很多人群接入互联网的首选渠道已经从电脑变为手机。在非洲很多国家,青少年第一次接入互联网都是通过手机上网实现的。其次,数字化技术不能无限地扩大到所有的信息通信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基本的接入互联网浏览和检索信息,还包括复杂的应用使用、编程等等。如果考察人们在所有信息通信技术使用方面的差异,那么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区都能发现非常明显的差距。一个黑客和普通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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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在信息通信技术使用上的悬殊是毫无疑问的。事实上,90年代数字鸿沟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正是因为互联网的普及速度差异导致不同人群浏览、查询信息出现了差异,信息的不对称进而导致不同人群视野、知识面、思维方式的差异。因此,我们认为数字的内涵应该限定于有线和移动互联网

定义鸿沟的维度划分时,我们提出将影响不同人群接入和使用互联网(包括有线和移动)的因素限定在特定人群无法改变的客观条件上。人们难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学习改变这些客观条件,包括互联网普及率、互联网速率、设备先进程度和信息管制程度。我们认为已有学者提出的能力维度是不适宜划分为鸿沟的维度的,因为这些能力可以通过人们的学习和使用不断提高。数字鸿沟研究者需要关注的是特点人群难以通过自身努力和学习改变的因素,这样才能保证不同人群在利用互联网时有统一的起跑线。通过学习和努力可以改变的因素所导致的差距是必然会存在的,取决于人们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等各方面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数字鸿沟是社会各阶层之间在利用互联网(有线和移动)上的差,包括互联网普及率、互联网速率、设备先进程度和信息管制程度四个维度。

(靳安然,北京市第八中学。吴菊华,广东工业大学副教授。丁邡,国家信息中心 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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