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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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职工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管理水平,规范内部食堂财务核算,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职工食堂(下简称“中心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食堂以服务职工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内部食堂必须正确处理好业务工作与职工生活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经营形式,切实加强食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职工食堂财务的管理与核算。

第二章 中心食堂遵守的原则和分工

第三条 中心食堂采用“独立核算、收支平衡、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物资采用倒挤的记账方法.

第四条 财务统计部负责核对食堂采购汇总表及所附食堂物资送货单,并根据食堂领用汇总表登记食堂库存物资明细帐.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食堂的物资采购,根据送货单出具食堂采购汇总表,盘点食堂库存物资出具食堂盘点汇总表,根据食堂采购汇总表和食堂盘点汇总表出具食堂物资领用汇总表。

第三章 中心食堂财务管理

第六条 规范食堂财务管理。职工食堂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财务统计部配备兼职食堂会计,明确会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把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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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第七条 后勤保障部每月及时把当月购入的食堂物资送货单整理好,逐项填写食堂采购汇总表,并将所有食堂物资送货单的原件粘贴在汇总表后面,由经办人和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交给财务统计部复核签字,再由双方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双方部门章后,每月25日后勤保障部把食堂采购汇总表原件交给财务统计部。

第八条 原则上每月25日,后勤保障部对食堂的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并填写食堂盘点汇总表,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章之后,后勤保障部依据已确认的食堂采购汇总表和食堂盘点汇总表,倒挤出当月的食堂领用汇总表,一并交与财务统计部。

第九条 财务统计部每月根据已签完字后的食堂采购汇总表、食堂盘点汇总表和食堂领用汇总表的原件作为原始凭证,按照种类逐一进行库存物资明细账登记工作,做到月清月结。

第十条 库存物资明细账按照九大类进行明细核算①粮油,②蔬菜,调料,④肉类,⑤水果、干果,⑥燃料,⑦蛋类,⑧奶类,⑨其他.

第十一条 中心食堂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都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四章 中心食堂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食堂物资采购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应严格按照中心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保证采购物资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第十三条 中心食堂物资采购一般实行双人采购。所购物资需填写“食堂物资送货单”“食堂物资送货单”须由送货人员、复核人员(后勤保障部人员)和验收人员(厨师)签字认可后才能确认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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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8c20061f7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