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收益互换 刘超 【期刊名称】《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年(卷),期】2007(12)9 【摘 要】总收益互换(TRS)合约的交易对象是标的工具(如债券、贷款、债券和贷款组合)的收益。在典型的总收益互换合约中(如图所示),购买信用风险(出售保险)的一方需要进行定期付款,支付金额一般随同业拆借利率浮动。出售信用风险(购买保险)的一方则定期根据标的工具的收益情况进行支付,支付额中包括利息及标的工具市场价值的变动。总收益互换合约可以应用于任何类型的证券,比如浮动利率票据、息票债券、股票或股票组合。在标的工具市场价值上升的情况下,升值的好处由互换合约的购买者(保险的出售者)获得;而在标的工具市场价值下跌时,贬值的损失也会由保险购买者转移给保险出售者。 【总页数】1页(P64-64) 【作 者】刘超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763;H0 【相关文献】 1.维达国际:业绩坚稳总收益上升至135亿港元 [J], 2.我省去年宅基地复垦券交易总收益突破百亿元 [J], 窦妍 3.总收益互换定价 [J], 叶中行;庄瑞鑫 4.金融产品创新系列讲座之九总收益互换 [J], 孙森;杨文彬 5.趟车收益与线路总收益之间的关系研究 [J], 单杏花;文曙东;赵冬梅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9ed151fe6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