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职务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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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月,舟山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舟山电力系统窝案之一的原市电力物资供应公司经理郑兆森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郑兆森于1995年底至20049月期间,利用担任舟山市电力物资供应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电力物资,特别是发电重要物资--煤炭的采购过程中,为供货单位和人员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和手提电脑一台、索尼牌12X摄像机一台

同日,舟山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舟山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潘玉军有期徒刑11年。经查明,1995年舟山住宅小区准备实行电缆化,由舟山市电力公司用电管理所负责,时任用电管理所主任的潘玉军应定海某水电安装队的陈某多次要求给其做一些辅助性的管道施工工程。陈为感谢潘玉军对其的关照和支持,并想和潘玉军进一步搞好关系,199823月,潘玉军家装修时其送给潘装修材料价值人民币57722元,此后分二次送了人民币22000元,支付装修工钱。199811月,潘玉军欲购买定海区芙蓉洲路的营业房,陈在潘家中又送给潘人民币30万元,潘照收不误。此外,潘玉军在1996年至2004年间,收受相关工程承包商等人贿赂21万多人民币



919日,备受社会

关注的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系统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的王文学 17人分别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 人民法院和汉台区人民法院同时一审宣判。该公司原总经理王文学 正厅级)被判处无期徒刑,原总工程师苏锦厚(副厅级)被判处有期 徒刑10年。这是对该案涉案人员的第二批集中宣判,至此共有24名涉 案人员被法院判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文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14起,计人民币208万元、美 61万元(共合计人民币约711万元),其中美元20万元属犯罪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王文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巨额贿赂,其犯罪情 节特别严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 考虑其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还有部分受贿系未 遂,可酌情从轻判处。故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

苏锦厚(副厅级),男,53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苏锦厚在担任省农电局计划基建处处长、省农电局农网改造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等职务期间,为有关 单位、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3.5万元、美元 7000元。鉴于其在被审查期间能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尚 不掌握的部分受贿情况,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以受贿 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对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 利益的原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设计室主任、省电力咨询勘察设计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田建国,信息自动化处处长高峰,生产技术 处处长张志成,计划基建处副处长石国庆,信息自动化处主任工程师 王智杰(副处级),生产技术处主任工程师惠润魁(副处级)等6 以受贿罪分别判处了511年有期徒刑。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陇县电力局局长王会义,以犯受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4年。陇县电力局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王广智以犯受贿罪、贪 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6个月,陇县电力局劳动服务公司会计解宏 运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4年。出纳赵永莉免予刑事 处罚。陇县电力局副局长程阿军犯受贿罪,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凤翔县电力局财经科科长李建军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18年。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汉中东塔电力有限公司经理范茂全以犯贪 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6个月。城固县电力局财务科科长刘 超兰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西乡县电力局局长张锡华以犯受贿罪判 处有期徒刑7年。

据悉,815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省地方电力(集团) 公司汉中市工作委员会主任岳成东(正处级),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 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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