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辞退(开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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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辞职、辞退(开除)管理办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辞职、辞退及离职定义如下: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三条 离职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是员工的义务。员工未办理完毕相关手

续不得擅自离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节 辞职

第五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 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申请; ()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

第六条 辞职程序:

()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到

人力资源部索要《员工离职单》,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主管签署意见,然后交人力资源部; () 人力资源部呈首席执行官审批;

() 人力资源部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 申请人办理工作及物品移交手续;

() 人力资源部计算辞职者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或首席执行官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

人员办理薪资结算。

第七条 辞职者自《员工离职单》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

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公司规定,正常工作。

() 辞职者自《员工离职单》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凡请假7

及以上者,其本人离职薪资结算按请假时间相应的向后顺延;

() 在此期间,如有员工未在公司上班且未与部门主管请假的做旷工处理,连续

旷工2日及以上者,做自动离职处理,予以开除,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第八条 对无视公司规定,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

工,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做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1/3


第三节 辞退(开除)

第九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各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 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

工作任务的;

() 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

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 员工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 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 () 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 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经过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 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的;

() 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 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者; () 连续旷工达二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 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 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 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打架斗殴者; () 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

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规定如下:

() 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三日告之; ()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三条 本公司依第十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

立即生效。

第十四条 辞退程序:

() 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向人力资源部索要《员工离职单》,填妥后交人力资源部

审核;

() 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交首席执行官审批;

() 人力资源部依首席执行官批准意见通知到申请部门; () 员工持《员工离职单》办理工作及物品移交手续;

() 人力资源部计算辞退者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或首席执行官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

人员办理薪资结算;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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