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前儿童权利最大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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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前儿童权利最大化的实现

近些年幼儿园恶性事件却层出不穷,让人愤慨的同时也为幼儿的安全和权利的保障感到担忧。本文主要从幼儿园角度分析其在学前儿童阶段扮演的特殊角色,在现有的并不完善的法律保障情况下,对实现幼儿权利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几起典型的幼儿园恶性事件的分析,主要从幼儿园和家庭两方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标签:儿童权利;幼儿园;家庭;幼儿园恶性事件

一、对儿童权利的误解

(一)中国传统观念

所谓的对儿童权利的误解其实就是普遍意义上社会中不论是家庭还是幼儿教育理念、教师职业素养中都有所欠缺的地方,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观念浓厚的大社会中,传统观念认为子女是家庭中父母的财产,必然应当有父母决定其发展的方式甚至方向,社会对幼儿权利的认识并不全面科学对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的成长和发展的关注更多的只局限于幼儿人生安全和知识学习的成果。



(二)幼儿园等相关机构办学理念

不难看到,正式在这学前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幼儿园的办园特色和理念也是顺从社会主导理念而行,最大的特色和理念就是学前幼儿知识的灌输学习,在契合家长的择园要求和标准,以致出现了诸如幼儿教育小学化、从娃娃抓起等现象,给幼儿们带来了极大的负担,不利于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而这样的问题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缓解或改善,甚至在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压力曾大的情况下,反而随之愈演愈烈。



(三)对儿童权利的片面认识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对孩子的社会和法律地位有了一定的认识,并且我国关于儿童权利的保障也有所提升,但这些更多的也只是理论层面上的提高,真正的对儿童权利最大化的强调和实现意识现在还是远远不够的造成社会、家庭、幼儿园对幼儿权利保障的缺乏,尤其是学龄前的儿童,由于无法更好的表达自己内心的需要,不能很好的通过自己的呼吁和訴求来表达并争取自己的权利,而人们普遍对儿童权利的认识也主要的局限于儿童的人生安全、抚养权和教育权,并寄希望于幼儿机构的发展培养。



(四)对《儿童权利宣言》中儿童最大利益化的忽视

公约确认最大利益原则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在于它赋予儿童权利宣言中的最大利益原则以条约法的效力,可以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发大的作




用,并为解决儿童保护问题和与之相关的紧张与冲突提供一个合理的解说;另一方面,它确立了一个重要理念,即涉及儿童的所有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且把这种考虑宣布为儿童的一项权利。公约特别强调的是把儿童作为个体权利主体而不是作为一个家庭或群体的成员来加以保护,而关于儿童权利最大化无法很好实现的问题中,对于家庭、社会利益与儿童的博弈论等相关研究中也详有论述,因此本论文中不再着重论述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意识相关的问题。



二、问题的提出

学前教育事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凸显了许多的问题和不足,数据统计显示,近几年来全国各地被媒体披露的幼儿园恶性事件共计约44起,涉事的44家幼儿园均为民办,而其中主要以幼儿园相关人员虐待、性侵、校车安全事故、药儿园事件等极为突出,更不用说其中不乏许多隐形的侵犯儿童基本权利的事件。关于最大利益及相关的理论研究,在王雪梅及其他相关的研究人员的研究理论下,将儿童权利的实现主要从儿童相关的法律方面做了许多详细而权威的研究,就幼儿园对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实现的重要作用虽有提及,但这方面的理论文献相关资料相对较少,而且随着近年层出不穷的幼儿园恶性事件的出现,更强调我们重视幼儿园对幼儿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中的重要地位和角色。



三、几起幼儿园典型恶性事件的分析

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中女性施暴者主要为幼教老师,行为是虐童。例如,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多次对幼儿园学生以胶带封嘴、插垃圾桶等方式进行虐待,以往监控发现类似情况很多。有一些老师甚至使用了刑具,包括针、熨斗、锯条、火钳等。而在猥亵性侵案件中,有8起与园长或其家属有关。例如其中河北廊坊市某幼儿园园长杨成杰,共性侵12名女童等此类事件。性侵猥亵女童的主要为男性,门卫、司机也是主要施暴人。据统计,公开报道中,受害者年龄最小的仅2岁。可见对幼儿园内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透明度安排都有极大的局限性,导致许多类似案件在被揭露前都鲜为人知,幼儿园教职工人员间缺乏沟通交流和对幼儿权利意识公共责任感的薄弱造成的,在招聘时对幼儿园应聘人员的心理素质和背景缺乏有效的考察方式和标准,对幼儿教师素质和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四、指导策略

(一)首先家长、幼儿园要树立全面科学的观念

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实现幼儿园权利的最大化则要求家长和幼儿园要建立孩子的权利的意识,不能只片面的将儿童权利理解为孩子智力的发展,也不能一味的将教育培养和安全保障全寄希望于学校教育上,家长应加强自身学习,关心学校发展情况,关注社会媒体、积极参与和关注幼儿活动,家长对孩子权利意识的提高会引导幼儿园的办学理念,同时幼儿园的发展理念也会指导家长观念,尊重儿童的人格隐私,培养幼儿的自我认识和保护意识,从发




展性角度出发对儿童进行照顾和培养。真正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幼儿自身加强儿童权利意识。



(二)教师职业素质的强调和培养

由于学前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具备良好素质的师资的缺乏,导致许多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师资力量缺乏,教师素质良莠不齐,许多恶性事件中更是体现了教师专业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



(三)关注园内工作人员的心理心理健康

不仅是在典型的几起案例中,几乎报道出的幼儿园恶性事件都是由于园内如园长、教师、门卫等有意为之的违法事件,而突出的是幼儿教师将个人生活工作中的负面情绪发泄到了孩子们身上。有调查显示,湖北、河南两省在对幼儿教师进行的心理健康评定中,发现有20.8%的教师心理健康水平欠佳,在人际交往和情绪状态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四)公私幼儿园资源共享

数据显示全国幼儿园恶性事件几乎发生在私立幼儿园,资源分配的不平衡是导致私立幼儿园不论是建园条件、资金、师资等较公立幼儿园都有明显劣势的一大原因,但私立幼儿园对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贡献也功不可没,因此政府应加大对私立幼儿园的支持,加强园内理念、制度等的合作分享,实现公私幼儿园间的良好互动,相互督促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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