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依法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房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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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依法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房产设施使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劳社发[2008]34 【发布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5.22 【实施日期】2008.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依法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房产设施使用管理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8]34号)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为促进就业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原劳动力市场)综合性服务场所和就业培训中心。但近几年来,少数地方在公共就业服务难以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仍然侵占、挤占和挪用公共就业服务的房产设施,甚至变卖就业培训中心和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服务场所来修建行政办公楼,致使这些地方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明显削弱,影响了就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促进中的作用,依法保护公共就业服务的资产,根据《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e027669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