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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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

划》的安排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2010]75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0 【实施日期】2010.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安排意见

(青政[2010]7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玉树抗震救灾工作全面进入灾后重建新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规划》,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

玉树特殊的地理区位、特殊的生态环境、特殊的民族文化,决定了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直接关系到当前紧迫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国家生态安全,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规划》明确提出,要力争用 1 / 3








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

复并超过灾前水平,生态环境切实得到保护和改善,实现居民拥有新家园、生态迈上新台阶、设施得到新改善、城乡呈现新面貌、社会和谐新局面的“五新”重建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玉树当前实际、着眼玉树长远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维护灾区各族群众根本利益、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有力保障,也是灾区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希望所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各有关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意义和特殊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总体协调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成立青海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发 [2010]7),成立省实施《规划》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省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玉树州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规划》实施工作,重点解决实施《规划》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实施的日常工作。玉树州及各县和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规划》的各项工作。 二、统一思想认识

《规划》是全面开展恢复重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科学指导恢复重建的重要纲领和依据,是顺利推进恢复重建的重要支撑和保障。省直有关部门、玉树州及各县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规划》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规划在重建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紧紧围绕中央确定的“五新”重建目标以及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玉树州州府所在地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特色突出、环境优美的高原生态型商贸文化旅游城市、三江源地区的中心城市、青海藏区城乡一体发展的先行地区”的目标要求,坚持把国家支持青海藏区跨越式发展、建设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实验区与灾后重建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坚定灾后恢复重建的信心和决心,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 2 / 3










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安排,凝聚合力,紧紧抓住发展机遇,积极应对各种挑

战,在解放思想中真抓实干,在转变观念中破解难题,确保灾后恢复重建科学依法统筹、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推动玉树灾区在灾后重建中转变发展方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城镇化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进程,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和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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