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卫生室审批及乡村医生准入流程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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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卫生室审批及乡村医生准入

流程及管理说明

一、村卫生室审批流程工作省、市没有专门的文件规

定,2014年以前均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贵州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即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取得合格证书三个条件之一就可符合资质。各县(区、市)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村医一般按常住人口每千人配备一名乡村医生,然后由个人书面申请,村委会推荐,镇(乡)卫生院同意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可审批。村卫生室审批过程中省、市没有明确要求相关业务科到现场核查,一般由镇(乡)卫生院自行管理(因乡村医生身份没有明确,流动性大,当时各地管理均欠规范。故全县(区)乡村医生的具体执业情况作为业务科室不是全部清楚。

二、2014年以后,由行政审批科按照《村卫生室管理

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433 号) 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 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


准》要求。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 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因人口较多的镇乡、街道由于公共卫生工作任务重,经镇乡卫生院申请可酌情考虑设立社区卫生室。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 记其他诊疗科目。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 卫生室,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 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自然村组或其他)。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 60 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有时诊断室与公共卫生室合并)。

三、乡村医生审批管理的问题。首先凡能够申请办理

村卫生室条件的人员自然具备乡村医生资格,以可以是申请加入(注册)村卫生室的情况,如:父子、夫妻或其他均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主要提供学历资格审查表、毕业证或资格证、身份证等资料,经镇乡卫生院同意、局业务科室建议、领导签批即可,均由镇乡卫生院按照工作职责进行管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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