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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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

批复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政法发[2004]112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4.12 【实施日期】2004.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112号)



福建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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