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聘用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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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村医生聘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农村居民获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和基本医疗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依据《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或将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

二、人员聘用

第三条 准入条件

(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乡村医生(参加省市统一招考成绩合格)、护士等法定从业资格。

(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身体健康。

(三)每村卫生室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以上资格);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每增5001000人应增加一名乡村医生。

(四)村医生年龄要求不超过60周岁。对确实达不到人员数量要求又难以调配的村,可对超过60周岁人员实行人


员返聘。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同意后,报镇卫生院审批,县卫生局备案,即可返聘。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五)新进入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四条 聘用程序

符合准入条件人员,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原则,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镇卫生院考核,县卫生局批准后进入村卫生室。由镇卫生院聘用,五年一聘(乡村医生五年一注册换证)

第五条 人员调配

村卫生室负责人由村委会推荐,镇卫生院负责考核任免。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在本镇区域内统一调配使用。

三、人员培训

第六条 村医应积极参加县卫生局及镇卫生院组织开展的学历进修及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参加培训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并计入村医生个人档案。

四、人员待遇

第七条 乡村医生的报酬主要由一般诊疗费收入、药品零差率补助、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构成。

第八条 鼓励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


养老保险。

五、人员考核

第九条 镇卫生院负责对所辖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每年两次,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作为补助经费发放、聘用管理的依据。

六、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阳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a28a312e518964bce847c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