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乡村医生与医疗事故的关系 高江龙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14级临床医学一班 14010101020) 内容摘要:由于乡村医生的概念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的某些规定相矛盾,使得乡村医生和患者的一些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试论乡村医生同医疗事故的关系,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完善相关法律,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全国各地法院、医学院在处理乡村医生在诊疗过程出现的事故时,简单粗暴的将此等事故定性为医疗事故,该做法是不严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本没有做到以人为本,只是机械的套用法律法条,使得乡村医生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关键词:乡村医生、医疗事故、法条矛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序言: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农村的广大医务人员中不容忽视一个群体,我国现阶段乡村医生数量近百万,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而随着社会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疗改革、以及相关法制的不健全,乡村医生境遇异常尴尬。政府发现并开始着手解决相关问题,试图改变乡村医生的现状,2004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386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尽管随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施行,乡村医生的处境有所改观,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乡村医生的概况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386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但是乡村医生的生活和发展不但没有多大改观,反而面临更大的医疗风险。一旦出现事故,轻则民事赔偿,重则面临刑事处罚。而随着社会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疗改革、乡村医生利用药品差价的收入将会更少,生活将会更加艰难,乡村医患关系将会更加严重。 (一)乡村医生的概念与《乡村生医从业管理条例》之间的矛盾 根据我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的概念中指出,乡村医生是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但是2004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386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第二条和第十二条是存在矛盾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的法律主体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生,但是第十二条又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该怎样看待这个矛盾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第十条规定:“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第十一条规定:“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也就是说,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现在依旧是合法的乡村医生,在条例施行之后,没有取得乡村医生证书且没有再次通过培训和考试的将不能被算作乡村医生。因此,条例对乡村医生主体概念的界定是清楚具体的,从本质上讲,乡村医生的概念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一些相关规定的矛盾是不存在的。 2、从现实角度来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中的6个月期限同我国近百万的乡村医生数量和地理分布的复杂性以及乡村医生本身素质高低相比,显然存在很大难度和问题。因此以上矛盾和问题的出现是因为该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不够细化具体,不能够给法院和医学院对医疗事故的定性带来实质性的指导作用。 (三)此矛盾对乡村医生医疗事故的定性有何影响 1、法院在判案时法律标准不唯一,不具体,由此会出现法官个人对案件的定论驾于法律之上,人治高于法治。由此,患者或者医生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造成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不明确,乡村医生是否符合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各地法院和医学会不得而知,为事故性质的判定带来巨大困难。 三、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及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由医疗事故的概念可知,要满足医疗事故的定性就必须满足五个要求: 1.适用对象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在医疗活动中; 3.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4.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5.患者的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 以上五个要求在对医疗事故定性时缺一不可。 四、总结 全国各地都有关于乡村医生的医疗事故报道,当地法院和医学会在处理、定性相关案件的时候,都有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案例。由此可见,乡村医生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出现事故后,当地医学院和法院在对合法乡村医生和乡村卫生室进行处理时是将其算作合法的医疗事故责任主体的。不管是依据医疗事故的基本定性概念,还是现实生活中各地医学院、法院在处理相关事件时都是把乡村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事故定性为医疗事故当作一个事实。 我的观点是: 1、若该乡村医生是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及拥有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那么只要其在为患者诊疗的过程当中因为自己本身的主观原因且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过失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者致人死亡的可以算作医疗事故。 2、若该乡村医生未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出现事故则不能被定性为医疗事故。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616bf3f2e3f5727a5e962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