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车免征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第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18(000)005 【摘 要】为切实做好校车车船税减免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六条、《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湘财税[2017]23号)等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即符合《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 号)规定,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的7 座以上载客汽车免征车船税。 【总页数】1页(P64-64) 【作 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J], ;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J], ;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7年 第2号 [J], ; 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2018年第3号 [J],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5.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2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734a8ab01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3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