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2.07.19 • 【字 号】川地税发[2002]63号 • 【施行日期】2002.07.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6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8be290932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a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