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沪商院财〔2013〕11号 现将《上海商学院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商学院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下属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投资或控股的各类经济性质企业,包括二级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统称校办企业)。 第三条 校办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上岗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财会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学校视校办企业发展情况,逐步推行会计委派制。 第四条 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筹集和有效利用各项资金,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学校和企业利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校办企业财务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账、款、物、印章分工管理,建立财务收支审批、会计档案管理等内部财务制度和办法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校办企业重要事项、重大资金支出要执行上海商学院《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商院【2007】31号文件。 第六条 校办企业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正确履行会计职责,保证帐证、帐表、账账、账实相符,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校办企业要按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除当年和上年的会计档案留企业保管外,其余全部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九条 校办企业应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校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校内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各种资产。 第十条 校办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因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借款必须报学校审批,不得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融资。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不得将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等有风险的金融业,不得为校外企业提供各类担保;对外投资或与校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营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其中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每月10日前向学校财务处报送会计月报表。会计月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分配表、支出明细表以及报表说明。年终还需按财务处规定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秩序、财经纪律等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会计报表的审核、汇总。学校审计处负责对校办企业进行年度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财务处、审计处每年将校办企业年度财务情况以及年度审计情况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起试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78640fc39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3c.html